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恆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呂治鋐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子恆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曾子恆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