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60號原告 張惠筑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李明峰 律師 吳靖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紫彤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0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