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乙00000000被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壹仟壹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參佰陸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