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鴻璋附表:計算書┌──────────────────────────────┐│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用│22,582│見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第5頁│├───────┼─────────┼────────────┤│複丈費用│4,000│金門縣地政局規費徵收聯單││││第0000000號│├───────┼─────────┼────────────┤│複丈費用│4,000│金門縣地政局規費徵收聯單││││第0000000號│├───────┼─────────┼────────────┤│合計│30,58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