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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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1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1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52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53號110年度聲再字第31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31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45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45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745號110年度聲再字第746號110年度聲再字第74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74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74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75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75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752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義豐為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業 於民國110年1月7日變更為張義豐,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而張義豐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溫祖明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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