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峻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峻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峻峰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4日│105年10月9日│105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4429號│字第6231號│字第91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105年度中簡字第2150│106年度審簡字第89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14日│105年11月3日│106年2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105年度中簡字第2150│106年度審簡字第89號││判決││號│號│││├────┼──────────┼──────────┼──────────┤││判決│105年11月28日│105年12月12日│106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2定應執行有│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5罪)│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4月││││││├────────┼──────────┼──────────┼──────────┤││105年7月18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0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9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1月10日│││├────────┼──────────┼──────────┼──────────┤││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24953、27248、28│第24953、27248、28│第24953、27248、28││年度案號│348、29033、29166│348、29033、29166│348、29033、2916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號、105年度毒偵字第│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421號│4421號│44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105年度易字第1711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備註│期徒刑1年11月│期徒刑1年11月│期徒刑1年11月│└────────┴──────────┴──────────┴──────────┘┌────────┬──────────┬──────────┐│編號│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3罪)│有期徒刑4月│├────────┼──────────┼──────────┤││105年9月21日│105年10月2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143號│字第50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181│106年度易字第77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28日│106年4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181│106年度易字第774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3月23日│106年05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備註│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