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2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台北看守所因96年訴字第752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57,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