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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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00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燕彰 │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96年5月1日│24,500元│0000000│││││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