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九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訴訟代理人雖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惟其未受撤回之特別委任,此觀之卷附民事委任狀甚明,故不生撤回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賴秀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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