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原告晶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被告松順通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被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被告燁泰運通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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