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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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詹竣宇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3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068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竣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2月16日1時11分。
㈡地點: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及松智路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扣案之折疊刀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折疊刀扣案照片。
三、扣案之折疊刀1把係被移送人詹竣宇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