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80號

原告 張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嘉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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