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66號債權人朝陽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秀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美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補債務人楊美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