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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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5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法定簽名欄所載「法官陳志銘」應更正為「法官簡志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記載「法官陳志銘」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法官簡志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