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劉秀桃 即彭 劉育慧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共有人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被告彭劉秀桃即 彭劉育慧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96,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舊部土地登記簿謄本、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及被告彭劉育慧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並據以更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被告彭劉育慧之被繼承人姓名、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又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立晨附表:
┌──┬───────────────────┬──────┬────┬──────┬───────┬─────────┐│編號│被繼承人之遺產│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全體繼承人│被告彭劉育慧│價額││││(元/㎡)│㎡│公同共有部分│分割後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號土地│1,300│597│1/4││38,805元│├──┼───────────────────┼──────┼────┼──────┤├─────────┤│2│苗栗縣○○鄉○○段○○○○○號土地│1,300│285│1/4│1/5│18,525元│├──┼───────────────────┼──────┼────┼──────┤├─────────┤│3│苗栗縣○○鄉○○段○○○○號土地│32,000│162.4│全部││1,039,360元│├──┴───────────────────┴──────┴────┴──────┴───────┼─────────┤│合計│1,096,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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