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3號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炳輝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黃彩綾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彩綾為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彩綾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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