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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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凱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張凱誠因詐欺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受刑人張凱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06.03│106.06.03│106.06.0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67號等│偵字第67號等│偵字第6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8年度上訴字第97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75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7││事│案號│等│等│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8.20│108.08.20│109.08.1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109年度台上字第94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4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7││判│案號│等│等│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3.25│109.03.25│109.11.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8號│第888號│第2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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