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71號原告 詹奇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俊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