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戚彩羚 法定代理人 戚光戊
黃榆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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