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寶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綦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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