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拋棄繼承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7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郭至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柏安陳韻汝薛至成陳崑茂 、陳葉秀玉、 薛銘榮 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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