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61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82年6月28日簽立借據二紙,向聲請人借款185萬元,並於民國82年6月28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還,並依附表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4月28日止,共尚積欠本金534,8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161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167%│││356179││月28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53%│││178624││月28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6179││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624││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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