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61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甲○○及乙○○於民國85年8月2日簽立借據二紙
,向聲請人借款271萬元,並於民國85年8月2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還,並依附表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5月2日止,共尚積
欠本金997,1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依聲請意旨所載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161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167%│││787612│新福│月2日起│││││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3.01%│││209582│新福│月2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7612│新福│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9582│新福│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