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管理外匯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22號聲請人 王蕙娥 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