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 張錦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文博 間離婚事件(99年度家上字第23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錦月目前服刑中生活困苦,積蓄悉遭
相對人林文博盜用未還,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經查,聲請人張錦月於99年度家上字第234號離婚事件言詞辯
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林文博返還財物新台幣150萬元,然聲請人張錦月於99年度無任何所得,名下雖有1995年份FORD汽車1筆,惟財產總額為0,有本院調閱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堪認聲請人張錦月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