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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