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隴選任辯護人許桂挺律師被告陳隆昇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 賴志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 林宗隴 」,應更正為「李宗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事實欄之附表一關於「林宗隴」為「被告李宗隴」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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