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第 三 人  鍾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12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原     告 丙○○○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甲○○   到
第  三 人 鍾春成   到
調 解 委 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顏明進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對系爭本票之票號:486271、發票日:97年6月
  7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參萬元、發票人:鍾春成、丙○○○
  之本票乙紙拋棄請求權。
二、第三人鍾春成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當場給付現金新台
  幣貳萬伍仟元予被告。
三、相對人當場將上開本票正本乙紙返還第三人。
四、聲請人同意撤回本件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案件。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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