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0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保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
106年度偵字第24297號、107年度偵字第4057號、106年度偵字第26640號、107年度偵字第2980號、第17586號、106年度偵字第30104號),暨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9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六時整,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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