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齡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齡慧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務總額432,746元,經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號)。聲請人原任職美元蜜餞食品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收入約23,542元,因患病於108年8月16日離職,現辦理申請失業補助中。聲請人每月支出必要費用20,249元(包含與前夫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數筆保險解約金,別無較具價值之財產,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人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機車行車執照、薪資明細、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存摺、生活必要支出清單、統一發票、生活費用帳單、財產增減變動表、結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險單、更生償還計劃書、償還計劃表、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住院及手術通知書、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證明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向稅捐機關函查聲請人106年度申報核定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向勞工保險局函查聲請人投保資料;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查聲請人綜合信用報告;向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