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5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人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7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章人龍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緣章人龍與 章名揚 為兄弟關係,章人龍前曾向其兄章名揚借用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卡,得知該信用卡之卡號、使用期限等資料(下合稱信用卡資料)。詎章人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章名揚之同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住處,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網至如附表所示之網路商店,輸入章名揚上開信用卡資料,而偽造不實之網路刷卡消費電磁紀錄,用以購買網路遊戲點數,並將前開網路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附表之網路商店,表示願付款消費網路遊戲點數價金之意而行使前開不實之準私文書,使如附表之網路商店誤信章人龍為上開信用卡之有權使用人刷卡消費而陷於錯誤,以此方式接續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消費新臺幣(下同)2萬2,077元,而致生損害於章名揚及第一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嗣於103年4月章名揚查覺其上開信用卡消費帳款有異,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章人龍於警詢、偵查中均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章名揚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第一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11紙在卷可稽,從而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規定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按網路刷卡交易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網頁或使用電話,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又按未經他人之授權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信用卡資料虛偽填載信用卡卡號並以網路傳輸等部分,顯已對該信用卡交易資料有所主張,縱未於交易資料訊息內表明信用卡申請人,倘由該交易資料足以辨明該信用卡申請人之姓名,客觀上可認該信用卡申請人即係製作名義人者,亦屬冒用他人名義所製作並進而行使,此部分則自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是核被告章人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所犯各行為間,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之獨立性極弱,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屬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冒名盜刷信用卡消費,足以生損害於章名揚及第一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且被告亦已賠付盜刷金額,被害人即其兄章名揚並表示願原諒被告,不予追究,足見其確有悔悟之心,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網路商店│金額(元)│├──┼───────┼──────────┼────┤│1│102年4月22日│APPLEITNUESSTORE│30│├──┼───────┼──────────┼────┤│2│102年5月11日│APPLEITNUESSTORE│300│├──┼───────┼──────────┼────┤│3│103年5月14日│APPLEITNUESSTORE│300│├──┼───────┼──────────┼────┤│4│102年5月18日│APPLEITNUESSTORE│150│├──┼───────┼──────────┼────┤│5│102年7月24日│APPLEITNUESSTORE│60│││(處刑書誤載為│││││102年7月27日)│││├──┼───────┼──────────┼────┤│6│102年9月7日│APPLEITNUESSTORE│30│├──┼───────┼──────────┼────┤│7│102年9月9日│APPLEITNUESSTORE│300│├──┼───────┼──────────┼────┤│8│102年9月9日│APPLEITNUESSTORE│300│├──┼───────┼──────────┼────┤│9│102年9月10日│APPLEITNUESSTORE│300│├──┼───────┼──────────┼────┤│10│102年9月12日│APPLEITNUESSTORE│300│├──┼───────┼──────────┼────┤│11│102年9月14日│APPLEITNUESSTORE│150│├──┼───────┼──────────┼────┤│12│102年9月15日│APPLEITNUESSTORE│590│├──┼───────┼──────────┼────┤│13│102年9月18日│APPLEITNUESSTORE│300│├──┼───────┼──────────┼────┤│14│102年9月25日│APPLEITNUESSTORE│90│├──┼───────┼──────────┼────┤│15│102年9月3日│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596││││(處刑書誤載為願景網│││││訊股份有限公司)││├──┼───────┼──────────┼────┤│16│102年10月29日│APPLEITNUESSTORE│890(處│││││刑書誤載│││││為590)│├──┼───────┼──────────┼────┤│17│102年9月3日│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596││││(處刑書誤載為願景網│││││訊股份有限公司)││├──┼───────┼──────────┼────┤│18│102年9月3日│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596││││(處刑書誤載為願景網│││││訊股份有限公司)││├──┼───────┼──────────┼────┤│19│102年12月13日│APPLEITNUESSTORE│150│├──┼───────┼──────────┼────┤│20│102年12月16日│APPLEITNUESSTORE│450│├──┼───────┼──────────┼────┤│21│102年12月19日│APPLEITNUESSTORE│150│├──┼───────┼──────────┼────┤│22│102年12月21日│APPLEITNUESSTORE│300│├──┼───────┼──────────┼────┤│23│102年12月22日│APPLEITNUESSTORE│450│├──┼───────┼──────────┼────┤│24│102年12月24日│APPLEITNUESSTORE│300│├──┼───────┼──────────┼────┤│25│102年12月31日│APPLEITNUESSTORE│150│├──┼───────┼──────────┼────┤│26│103年1月2日│國外交易手續費│2│├──┼───────┼──────────┼────┤│27│103年1月2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9│├──┼───────┼──────────┼────┤│28│103年1月16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9│├──┼───────┼──────────┼────┤│29│103年1月16日│國外交易手續費(處刑│31(處刑│││(處刑書誤載為│書誤載為APPLEITNUES│書誤載為│││102年12月31日│STORE)│150)│││)│││├──┼───────┼──────────┼────┤│30│103年1月17日│APPLEITNUESSTORE│180│├──┼───────┼──────────┼────┤│31│103年1月20日│國外交易手續費│2│├──┼───────┼──────────┼────┤│32│103年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9│├──┼───────┼──────────┼────┤│33│103年1月29日│國外交易手續費│31│├──┼───────┼──────────┼────┤│34│102年12月31日│APPLEITNUESSTORE│496│├──┼───────┼──────────┼────┤│35│103年2月5日│國外交易手續費│39│├──┼───────┼──────────┼────┤│36│103年2月5日│國外交易手續費│39│├──┼───────┼──────────┼────┤│37│103年2月6日│APPLEITNUESSTORE│360│││(處刑書誤載為│││││103年2月10日)│││├──┼───────┼──────────┼────┤│38│103年2月10日│國外交易手續費│5│││(處刑書誤載為│││││103年2月6日)│││├──┼───────┼──────────┼────┤│39│103年1月14日│APPLEITNUESSTORE│496│├──┼───────┼──────────┼────┤│40│103年1月14日│APPLEITNUESSTORE│796│├──┼───────┼──────────┼────┤│41│103年2月24日│國外交易手續費│39│├──┼───────┼──────────┼────┤│42│103年1月25日│APPLEITNUESSTORE│496│├──┼───────┼──────────┼────┤│43│102年12月31日│APPLEITNUESSTORE│496│├──┼───────┼──────────┼────┤│44│103年1月27日│APPLEITNUESSTORE│796│├──┼───────┼──────────┼────┤│45│103年2月28日│APPLEITNUESSTORE│750│├──┼───────┼──────────┼────┤│46│103年2月28日│APPLEITNUESSTORE│750│├──┼───────┼──────────┼────┤│47│103年3月3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處刑書誤載為│││││103年3月10日)│││├──┼───────┼──────────┼────┤│48│103年3月3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處刑書誤載為│││││103年3月10日)│││├──┼───────┼──────────┼────┤│49│103年1月28日│APPLEITNUESSTORE│996│├──┼───────┼──────────┼────┤│50│103年1月29日│APPLEITNUESSTORE│996│├──┼───────┼──────────┼────┤│51│103年3月4日│APPLEITNUESSTORE│750│├──┼───────┼──────────┼────┤│52│103年3月6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53│103年1月14日│APPLEITNUESSTORE│496│├──┼───────┼──────────┼────┤│54│103年1月14日│APPLEITNUESSTORE│796│├──┼───────┼──────────┼────┤│55│103年2月21日│APPLEITNUESSTORE│996│├──┼───────┼──────────┼────┤│56│103年1月25日│APPLEITNUESSTORE│496│├──┼───────┼──────────┼────┤│57│103年1月27日│APPLEITNUESSTORE│796│├──┼───────┼──────────┼────┤│58│103年3月29日│APPLEITNUESSTORE│750│├──┼───────┼──────────┼────┤│59│103年3月29日│APPLEITNUESSTORE│750│├──┼───────┼──────────┼────┤│60│103年3月31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61│103年3月31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62│102年12月31日│APPLEITNUESSTORE│498│├──┼───────┼──────────┼────┤│63│103年4月3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