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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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楊于瑾 律師被告 劉昱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