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三0號
再審原告甲○○右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元,折合銀元柒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貳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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