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榮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卓素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支票票號(AK0000000)利息請求部分,未提出退票理由單,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8月2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