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祕密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王豐岐 被告 劉家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等案件(106年度投簡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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