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鍾淑娟 被告 牛浩 任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6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怡君法官趙書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