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秋海選任辯護人范明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A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B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B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指述、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2份在卷可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又經拘提到案,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施建榮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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