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27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慧如書記官張宏清通譯陳士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夾鍊袋壹只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夾鍊袋壹只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8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確定;又曾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年確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95年4月8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甫於98年1月6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6月18日晚上10時許,在臺中縣○○鎮○○街○○○號之居所處,以針筒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於上開時間,在上開地點,另以吸食器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6月18日晚上10時10分許,在上址處,經屋主 陳鴻強 同意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甲○○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夾鏈袋1只及注射針筒1支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書記官張宏清
法官廖慧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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