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24號上訴人即原告佳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錫富 被上訴人即被告巨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德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王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2萬22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2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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