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72號聲請人許理財相對人 彭武盛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心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4項及第12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彭武盛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請求,而其戶籍係設於新竹縣○○鎮○○○0號,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彭武盛雖籍設新竹縣新埔鎮大平窩50號,惟其於民國101年間因跌倒而入住長庚醫院,出院後於102年隨女彭心翎同住於桃園市○○區○○○街迄今,有本院書記官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受扶養權利人彭武盛之居所地法院即本院為有專屬管轄權之法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