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73號聲請人 劉秀玲 非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桃園市龜山區核定之低收入戶,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因無資力繳納相關程序及鑑定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許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低/中低收入戶清查核定通知函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48號),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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