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51號原告 郭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道成 被告 郭秋月
郭振宇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告 郭振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