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劉芸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
莊凱閔 律師被告 翟宏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