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號抗告人 黃耀東 (即 黃飛鳶 之繼承人)相對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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