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黃郁涵 被告 李曾秀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嘉交簡字第2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葉南君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