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1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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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1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水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係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呼氣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38毫克,酒後仍駕駛農用搬運車行駛於道路上,並確已與洪 呂秀珠 所駕駛之XXX-000號輕型機車發生碰撞致 洪呂秀珠 受有輕傷(過失傷害部分業已達成和解,且未據告訴),顯然漠視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為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且本院認被告依其所犯情節,顯於法規範欠缺正確認識,為收儆懲之效,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000年度速偵字第1831號││被告陳文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文水於民國102年9月9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東││勢里面前巷1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竟於酒後駕駛農用搬運車││上路。嗣於9日下午2時50分許,途經彰化縣○○鎮○○里○○○路巷與面前巷10號前路口與洪呂秀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發生碰撞(洪呂秀珠因此受傷部分並未提出告訴││),為警到場處理,經警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水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照片10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檢察官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書記官陳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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