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賴俊桔 現於臺中市○○區○○路○號當事人與被告 鄭叡狷 間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9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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