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00號聲請人 張絢 (即 林啟峰 之繼承人)
林鈿凱 (即林啟峰之繼承人) 林祐儀 (即林啟峰之繼承人) 林炳薰 (即林啟峰之繼承人) 林炳錡 (即林啟峰之繼承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85-NE-000388│萬股│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