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50號聲請人松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思哲 代理人 謝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舊制勞工退│臺灣銀行│105年7月5日│779,412元│AK0000000│││休基金黃│武昌分行││││││ 肇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