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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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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